男子性侵小女童是很可惡, 但記者報導這個案件把焦點放在"沒用強制性交罪判"根本就是無聊,
刑法有關規定有兩條:
刑法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強制性交)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是用哪一條, 都可以判到十年,
記者批評法官判得太輕還有道理,
但批評沒有適用222條而適用227條就是無聊, 因為227也可判到十年重刑, 有什麼好批評的?
兩個法條差別在哪裡?
就是一個有強制一個沒有強制, 就是有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思
被害人如你我二三十歲的人甚至10歲小學生比較早熟的,
知道性交是怎麼一回事, 有決定要或不要的意思,
知道性交的意思不想跟你性交, 你還來硬上, 就適用強制性交罪,
對象是14歲以下的還可以用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七年以上
但是勒, 萬一這個被害人連性交是什麼都搞不清楚, 那就沒有同意不同意的問題
都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了連判斷都有問題了, 哪來同意不同意,
但"沒有同意不同意的問題"並不代表"他同意",這是兩個層次, 頭腦清楚一點的網友應該聽得懂,
睡美人大家知道吧,如果她就是昏迷,有一個人路過了, 把她上了, 算不算強姦?
一般人會覺得算, 可是法律上會認為她沒有意識, 連同意的能力都沒有, 所以不能用強姦罪處理,
不用強姦罪處理並不代表不處理, 有其它的罪可以處理, 利用機會性交(沒有強制)也可以判到十年,
大家不要以為沒有用哪條罪處理就是無罪或法官有問題,
這是一個誤會~
法官會用227判的理由並不是他認為小女童同意性交沒有違背他的意願,
而是認為小女童才六歲, 不知道人家把東西放入他的下體是什麼意思,
他會不舒服會害怕沒錯, 但是他不知道那就是性交,
各位問問自己六歲的時候知道什麼是性交嗎?
連性交是什麼都不知道, 當然沒有判斷要不要同意的能力,
(沒辦法判斷要不要同意並不代表同意,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連同不同意都沒辦法判斷了, 何來的強制?
沒有強制就不能用222,但可以用227
舉個例子刑法有詐欺罪, 就是騙錢, 那向智障騙錢有沒有辦法成立詐欺罪?
沒有辦法, 因為他連錢代表什麼都不知道, 連要不要給錢的判斷都沒辦法下判斷勒, 何來的騙?
所以刑法另外規定一個法條處理這種情形, 說這種情形等同詐欺罪,
不適用詐欺罪還有其他罪可以適用, 也可以判得很重, 並不是就不處理~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狼性侵6歲娃竟獲輕判 法官稱「未違女童意願」
2010年08月25日蘋果日報
【專案組、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曾香蕉說,連署訴求是將法官免職,並給被害者公平判決,
《蘋果》昨聯繫不上審理此案的3名法官,檢方不認同判決見解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