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姊該不該請求三成報酬?

最近發生一件學妹掉錢,學姊撿到要求三成報酬的新聞,
很多網友認為學姐不道德, 民法805規定是惡法,
是真的嗎?
我們來看一下這個問題~
 
法律處理的是社會的病態,讓這病態回復正常一點,
也許不一定100%正常,但起碼正常一點
(你去看看有些病患被病菌感染,醫生只能截肢保全其生命,醫學也不保證100%治癒勒)

今天圓滿的社會狀態是:學妹掉了100塊,學姐撿到返還,物歸原主,不請求任何報酬
但是勒,社會不是這樣的(如果真的是這樣的,也不需要法律了)有貪心的人,
法律要處理的,本來就是社會的不圓滿.

學妹掉了100塊,撿到的是貪心的人(學姐),
法律就說:你不能私吞,不然就構成侵佔遺失物罪喔(威脅)
但是法律也給學姐另一條路走,就是通知學妹,他可以拿到30塊(利誘),
一方面威脅,一方面利誘,把貪心的人拉回來,
起碼提高找回錢的可能性,
(沒有3成利誘,找回100塊的機率20% 跟 有3成利誘,找回70塊機率60%,
當然上面的數據是假定的,但以期待值概念來看,後者未必比較吃虧~)

這另外一條路很重要,
沒有誘因(給30塊),貪心的人(學姐)就可能私吞不還了
(有人會說就用侵佔遺失物罪阿.問題是要耗用多少司法資源?
每天幾千件遺失物品案件,要全部調查,那更嚴重的殺人放火的案件也不用辦了)
有誘因吸引,貪心的人想一想,還是會還,起碼可以拿30塊

對學妹而言,法律只提供返還70塊的方案,也許沒有100%治癒學妹的損失,
但起碼學妹因此拿回70塊的機會會增加~
這個案子裡,法律規定成功的幫學妹找回70塊(學姐出面通知)
學妹不願意依法律規定給30塊,硬要取回完整的100塊,那就是過份了,
那就像是病患因病危被截肢,救回一命後,病人還跟醫生說:你幹嗎要鋸掉我一隻腳?沒鋸掉也不會死
一方面享受著活著的利益,一方面還想著不願被截去一支腳,
(沒有鋸掉一隻腳,命救得回來嗎?沒有3成報酬規定,學妹連2萬8都不可能找回來~)
這是貪心,就是佔了便宜還賣乖,
在找到錢前,法律之神出現了,問失主:錢找回七成,可不可以接受?
失主說:可以(反正找回來的機會不大,能找回多少是多少)
後來真的找到錢了,失主已經獲得好處(找回七十塊)了,
失主卻怪法律之神說:哼!你只幫我找回七成,你是惡法!
有道理嗎?

 
參考法條: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以 下 為 新 聞————————————————–
撿四萬可否留一萬二 不給?四萬可否不還
  • 2010-09-13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程平】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今天指稱有一名家境清寒的女大生投訴,

表示自己日前在校園遺失包包,裡面並放有父母貸款而來的四萬元學費,

沒想到撿到這個包包的同校學姐,竟要求要依法索取三成的賞金,

如果不從,就要行使留置權,扣住她的學費,

對此,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表示,依法如果是金錢這類可分割的遺失物,

拾得人確實最高只能留置拾獲金錢的三成,並協調施主給予紅包,其餘七成據為己有就是涉及侵佔,

黃偉哲表示,他會提案修法,要取消這種變調的「留置權」。

    立法院在去年初通過民法第805條的修法,

確定遺失物拾得人,在還沒獲得施主三成價值以內的報酬前,可以對遺失物有留置權的概念。

因為這樣的修法,讓這名遺失學費的女大生,竟然就被撿到包包的學姐要求,必須先給三成賞金,

不然將會行使留置權,暫時不歸還失主的註冊費用。

    
對於這名學姐的要求,法務部郭宏榮科長表示,

依法這名學姐其實只能留置所有拾獲現金的三成,其餘七成如果也留置,就必須被檢視有沒有侵佔的故意。

    至於如果遺失物是不可分割的物品,那拾獲人在協調報酬過程中,要如何留置三成的部份,

郭宏榮說,一旦遺失人在一個月內不願意回應拾獲人的報酬要求,拾獲人可以將拾獲的物品拍賣,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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